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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申请新型研发机构需满足条件

发布者:admin         时间:2020-08-07 17:12:28

1. 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昆山,且注册日期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出资方可包括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由其它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2. 共建单位或发起人已签署目标明确、职责明晰的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科研活动;

3. 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不含软件开发类);

4.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10%以上;

5. 以研发服务为核心业务,成熟运作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营业收入总额的15%,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服务收入占科技服务收入的比重不超过40%;

6. 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有能力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专项,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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