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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成本增加,聚焦专利法修改亮点

发布者:admin         时间:2021-01-07 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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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并定于2021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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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截图


一、关于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一直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处罚弱”等问题,此次通过《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等,以加大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下为相关条款: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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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截图


二、关于促进专利成果转化
为了消除专利许可信息的不对等,此次《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允许专利权人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同时,为了激发发明人的创新热情,特别是对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允许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以下为相关条款:

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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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截图


三、关于完善专利授权制度
此次《专利法》的修改,还有一方面的亮点就是对专利权期限补偿(特别是新药上市)及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期限的修改,以下为相关条款: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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